重庆市医疗器械学会
CHONG QING ASSOCIATION OF MEDICAL EQUI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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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卫生装备检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军队卫生装备检修管理和机构业务建设,提高部队卫生装备完好率和卫勤综合保障能力,根据军队后勤装备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军队各级卫生装备检修机构。


第三条  全军卫生装备检修实行分组负责、阶梯支援、网络化保障。


检修机构按三级设置。一级检修机构包括独立设置的总后勤部卫生部药品仪器检验所和非独立设置的全军医学计量测试研究总站(中心)、大型医疗设备应用质量测试研究中心,业务上接受总后勤部卫生部的领导;二级检修机构包括独立设置的军区联勤部药品仪器检验所和非独立设置的医学计量测试研究站,业务上接受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的领导;三级检修机构包括军区联勤分部设置于承担检修保障任务医院的医学工程技术科室或非独立设置的技术保障单位,业务上接受军区联勤分部卫生处的领导。


第四条  卫生装备检修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部队服务的思想,忠于职守,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知识,严格技术操作,认真完成上级交给的保障任务。



第二章  检修机构职责


第五条  一级检修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军队卫生装备的检验、检定、测试、维修等技术标准,制订业务技术管理规范;


(二)承担总部购置的进口、国产卫生装备的论证、选型,完成指令性接装培训、安装、调试等任务。


(三)负责收集和传递国内外卫生装备的技术信息,开展卫生装备检验、检定、测试、维修等方面的研究和技术交流;


(四)负责军委、总部、军兵种机关及所属驻京单位和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的卫生装备检修;


(五)负责对全军检修人员的继续教育,接收军队院校医学工程专业学员的实习;对二级检修机构实施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援;


(六)参与全军卫生装备科研成果的技术鉴定;


(七)负责对全军卫生装备技术事故的仲裁;


(八)负责全军卫生装备零配件的供应;


(九)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二级检修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军队卫生装备的检验、检定、测试、维修等技术标准与规范;


(二)承担本战区卫生装备的检验、检定、测试、维修和零配件供应任务;参与卫生装备的选型论证;


(三)开展卫生装备检验、检定、测试、维修等方面的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对三级检修机构实施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援;


(四)承担军区联勤部直接购置、接装的进口、国产卫生装备的检验,完成指令性培训、安装、调试等任务;


(五)负责本战区检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六)参与本战区卫生装备科研成果的技术鉴定;    


(七)负责本战区卫生装备技术事故的仲裁和淘汰、报废卫生装备的技术鉴定;


(八)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军队一、二级检修机构应设置医学计量测试研究(总)站、医用电子、光学、生化、放射、综合仪器等专业检修室和零配件仓库。


(一)医学计量测试研究(总)站主要承担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卫生装备检定标准的研究和技术监督,组织并实施医学计量的量值传递。


(二)医用电子仪器检修室主要承担心、脑电图机,超声波诊断仪,超短波治疗机,磁疗机,中、低频治疗仪,常规电生理类装备的检验、检定、测试、维修。


(三)医用光学和生化仪器检修室主要承担血球计数、血液气体、生化分析仪器和显微镜,医用检查镜,各类分光光度计等检验装备的检验、检定、测试、维修。


(四)医用放射仪器检修室主要承担医用诊断、治疗X线机等装备的检验、检定、测试、维修。


(五)医用综合仪器检修室主要承担医用制冷设备,呼吸机,麻醉机,离心机,口腔设备以及各类医用气、液压等装备的检验、检定、测试、维修。


(六)零配件仓库主要储存部队卫生装备常用备件。  


第八条  三级检修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军队卫生装备的检验、检定、测试、维修等技术标准与规范;


(二)承担联勤保障区域卫生装备的检验、检定、测试、维修等任务,积极应用新技术、新方法;


(三)负责卫生装备的安装、调试以及使用人员的技术培训;


(四)对师以下部队卫生装备维修人员给予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援;


(五)组织对拟淘汰、报废卫生装备的初级技术鉴定;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三级检修机构应参照上级检修机构的专业设备  开展检修工作。



第三章  人员职责


第十条  所长(站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各项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订、实施检修业务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向上级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汇报;


(三)组织本单位人员对联勤保障体系内卫生装备进行检验、检定、测试、维修和登记建档工作,负责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


(四)掌握联勤保障体系内卫生装备的数质量情况,对管理和使用提出指导性意见;


(五)组织编制本单位业务经费预算,审批各项经费开支和检修设备、零配件采购、请领计划;


(六)负责组织本单位、军队医学院校及联勤保障体系内卫生装备检修人员的业务训练、实习、进修及技术考核工作;


(七)了解国内外专业技术发展动态,组织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交流;


(八)完成上级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室主任、高级工程师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所长(站长)领导下,组织实施对联勤保障体系内卫生装备的检验、检定、测试、维修工作,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


(二)了解国内外本专业发展动态,指导工程师开展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    


(三)承担本单位和联勤保障体系内检修人员的培训和带教工作。    


第十二条  工程师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室主任的领导和高级工程师的指导下参加联勤保障体系内卫生装备的检验、检定、测试、维修工作,开展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


(二)承办检修设备、零配件的采购、请领、保管等,完成各项登记、统计和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三)深入联勤保障体系内单位,了解卫生装备使用情况,指导使用人员正确维护、保养卫生装备。    


第十三条  助理工程师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室主任和工程师的指导下掌握卫生装备的基本原理、检定规程和检修技术;


(二)参加卫生装备检验、检定、测试、维修工作;


(三)协助工程师开展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



第四章  检  验


第十四条  接收待检验卫生装备时,应审查并收取采购合同、装箱单、质量检验证明等,认真查看包装有无破损。


第十五条  进口卫生装备的检验必须在规定的索赔期完成,如有困难应事先向商检部门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延长索培期。


第十六条  开箱检验时,应根据合同逐件清点,并填写《卫生装备检验明细表》(附表1)。


第十七条  在外观检查中,如发现装备有外残、发霉、生锈、箱内进水等异常情况,应保持原样,在做好摄像及必要登记后,立即请有关部门组织检验。


第十八条  在通电进行性能检验前,应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检测标准、装备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技术资料,严格按操作规程和规定的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检验中应有二人以上在场。


第十九条  卫生装备检验者应根据检验结果填写《卫生装备检验报告》(附表2)和《卫生装备鉴定证明书》(附表3)检验合格的卫生装备交有关部门办理入库手续。检验中如出现合同、装箱单和实物的名称、型号、数量以及技术指标等不相符时,应按检验不合格处理,井报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出退换或索赔申请。



第五章  检  定


第二十条  医学汁量测试研究(总)站必须经法定机构考核认可。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军事计量检定员证书。


第二十一条  卫生装备检定工作必须按计量检定规程和测试标准进行,并按规定出具检定证书。对本级不能检定的计量器具和卫生装备,应送上—级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检定。


第二十二条  计量标准器具应定期进行溯源和量值传递,并按规定校准。发生故障应及时予以排除



第六章  维  修


第二十三条  业务管理部门接收到送修的卫生装备后,应认真检查卫生装备的故障情况,清点附件,填写《卫生装备维修登记表》(附表4),并根据待修卫生装备类别交有关检修室进行维修。《卫生装备维修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交送修单位作为取机凭证,一份存业务管理部门,—份送有关检修室。


第二十四条  维修人员接收待修的卫生装备后,应根据《卫生装备维修登记表》进行故障分析,并将拆卸的零配件及随机附件清点清楚,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维修中凡需改装的卫生装备应先由维修人  员提出改装方案,报室主任审核,经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后再行实施。改装后的卫生装备战技术性能不应低于原装备有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  对修复的卫生装备要按照国家、军队有关规程和标准逐项进行性能、指标测试和计量检定,经测试、检定合格后,填写《卫生装备维修报告》(附表5)一式三份,一份交送修单位,一份交业务管理部门,一份存有关检修室。    


第二十七条  卫生装备修复后应及时通知送修单位,经领取人员验收合格后,双方在维修报告上签字办理提取手续;确因零配件或其它原因暂时不能修复时,应向送修单位说明原因。


第二十八条  经维修确认无修复价值的卫生装备,应由使用单位填写《卫生装备报废申请表》(附表6),经检验机构鉴署技术鉴定意见后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联勤部卫生部或总后勤部卫生部,作为卫生装备更新的凭证。


第二十九条  需外出维修卫生装备时,应由业务管理部门向有关检修室下达任务,由检修室主任依据维修内容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各级检修机构为联勤保障体系单位维修卫生装备时,凡属维修范围内的,所用零配件应填写《零配件消耗登记表》(附表7),分别由检修单位和体系单位盖章后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联勤部卫生部或总后勤部卫生部,作为领报或核销的凭证。如遇超出本级维修能力时,可逐级后送或请上级检修机构支援。



第七章  检修设备、零配件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上级配发或检修机构自购的各种检修设备、零配件等,应建帐登记,专人保管,严格出入库手续,做到帐物相符。


第三十二条  各种检修设备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定期维护保养。如违反规定造成损坏、丢失,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配发给个人使用的检修设备,工作调动时列入移交。


第三十三条  零配件仓库保管虽应每季度对库存物资清点一次,经常检查质量情况,防止霉变、锈蚀。保管员工作变动时,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卫生装备是武装力量实施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和卫生防护的装备,主要包括统一编配的医学装备、仪器、设备及成套医用箱和卫生运输工具、专用车辆等。  


第三十五条  卫生装备检修是指为保持或恢复卫生装备正常的技术性能和使用效果所进行的质量检验、检定、测试维修等技术活动。


第三十六条  卫生装备检修机构是指业务上隶属于各级卫生部门管理,承担战区或区域三军部队平战时卫生装备检修等任务的技术保障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规范的卫生装备检修管理,按照军队其它有关规定执行。以往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后勤部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旅行。


文章分类: 军队法规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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