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器械学会
CHONG QING ASSOCIATION OF MEDICAL EQUI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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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重庆市医疗器械学会(以下称本会),英文译名:CHONG QING ASSOCIATION OF MEDICAL EQUIPMENT,英文缩写:CQAM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重庆市从事医疗器械技术与应用的单位和专业人士(指从事医疗器械技术与应用,管理、科研、教学、工程技术、生产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医疗器械工作者,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促进医学工程学科人才队伍的成长和发展提高;推动医疗器械技术的普及和应用;促进医学工程技术与医疗卫生需求相结合,发挥专业指导、协调、自律作用,依法维护医疗器械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和医疗器械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业务指导单位是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本会依法接受其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常设办公地点在重庆市新桥医院医学工程科。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制订和政策性研讨,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开展与医疗器械技术相关的技术评估、评价、评审和咨询服务,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为企、事业单位开展有关医疗器械应用、管理、研制、开发、营销等进行评价、论证、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二)开展学术交流、推广适宜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促进医学装备技术的创新开发和合理应用;
(三)开展在职人员医疗器械管理及工程技术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医学装备从业者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从业人员资格培训、考核及认证;
(四)加强同国(境)内外相关社会团体及学术组织的友好交流与合作,促进国际间同行的交流与合作;
(五)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医学装备学术刊物、书籍及信息资料、音像制品、办好学会信息网站;
(六)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及行业发展,组织、参与有关专业展览与技术交流等;
(七)加强自律,维护医疗器械行业和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八)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重庆市医疗器械学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单位行使会员或相应职务权利及履行相应义务)、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学会章程,有意愿加入本会,在医疗器械行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 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学科领域相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机构、医学教育机构、医疗器械科研机构及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以及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企业。
(二) 个人会员
从事医疗器械专业工作并具有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并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者;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卫生管理工作的管理干部;其他从事医学装备研制、开发、生产、营销和应用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名誉会员
凡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准或管理经验,在学科发展中起带头作用并做出突出贡献,热心支持本学会工作,履行会员义务的个人会员,或已经退休离开本职工作岗位,退休前曾为本学会五年以上会员者,经本会理事会审核批准,可成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自愿填写、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参加本会和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科技推广、科学普及和咨询活动;
(六)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八)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九)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与学术、技术交流。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凡是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并在本会内部进行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会标准;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提案、决议,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和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与会员大会届期一致,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必须是会员,并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具有一定活动能力,热心本会工作者。理事人选必须是由所在单位组织推荐经选举产生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确认。理事会成员数原则上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的召开;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审批年度学术和工作计划;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成员数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总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常务理事如果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事先请假,一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辞职退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因男性65岁退休)周岁,秘书长为专(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
(六)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务实作风;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连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聘任。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日常工作的开展,草拟及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大活动实施方案等;
(二)协调各办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本会设立常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名誉理事长、荣誉理事和顾问制度。凡是在相关专业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因正当原因不再继续担任理事长、常务理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分别授予名誉理事长、理事和顾问等荣誉,任期一届。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开展各自专业领域的活动。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动,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分支机关不具法人资格,在本章程规定并在本会授权的工作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企业或个人自愿捐赠(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依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日常开支由秘书长或受其委托由副秘书长提出申请,重大开支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经理事长签批执行。
第四十条  本会在每年度、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由理事会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分别进行年度财务审计、换届财务审计或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会依照《社会组织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与本会建立劳动关系的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和履行用工合同,并依法办理各种社会保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资产清算组织(机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工作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4年5月11日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重庆市医疗器械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重庆市医疗器械学会
                                    2014年5月10日

注:本章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结合本会情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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