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器械学会
CHONG QING ASSOCIATION OF MEDICAL EQUI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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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口医疗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军队进口医疗仪器设备管理,根据国务院、总后勤部有关进口物资工作规定,结合军队卫生系统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军队购置医疗仪器设备,要首先立足国内,凡国内能制造、组装、质量、数量和供货时间有保证的,原则上不再进口。能从国内招标解决的,不从国外进口。


第三条  军队进口医疗仪器设备,要依据全军卫生装备规划,按比例、有计划、有重点地引进医疗、预防、教学、科研和野战卫生所需要的先进、关键设备器材,加速我军卫生现代化建设。


第四条  军队卫生系统进口医疗仪器,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的办法。凡进口医疗仪器设备,无论何种经费来源,均应纳入统一规划,报经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总后勤部卫生部为全军进口医疗仪器设备的主管部门,免责全军进口医疗仪器设备的计划审查、编报和协调、管理工作。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卫生部为各自系统进口医疗仪器设备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进口医疗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


各主管部门要设专人负责进口医疗仪器设备的计划审查、规划及技术性能查询、订货落实、合同执行、付款结算;协助订货单位检验索赔工作,并监督检查外汇和进口设备使用管理情况。


第六条  各单位进口医疗仪器设备,以自用为原则,不准对外销售。


第二章  进口计划及订贷卡片的编报


第七条  年度进口计划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要根据本级装备规划和订货单位年度的需要,对进口医疗仪器设备的品种、规格、价格、外汇及相应配套人民币的支付能力等做好充分调研,确保进口计划的准确性,严格审查把关。


第八条  各主管部门编制的计划,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按下列四类分别统计汇总:(一)医学装备设备;(二)仪器仪表(系指不直接用于人体诊断治疗的仪器设备);(三)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四)零配件。


第九条  各大单位年度中央外汇进口计划每年编报一次,限于上一年度的8月底前报总后勤部卫生部。其订货卡片及进口申请表于上一年度的10月底前上报。凡不按时上报者,分配的年度中央外汇指标将予以撤销。


第十条  订货卡片及进口申请表、免税表和进口货物许可证等一律使用国家制式表格。


订货卡片用中、英两种文字书写,字迹清晰工整,不得随意涂改。

凡进口整机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设备,除有订货卡片及进口申请表外,还应附购置论证报告。


第三章  审批程序和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第十一条  中央外汇仪器设备订货卡片要先经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总后勤部卫生部复审后,送总后勤部物资部审查。其中限制进口产品、控制进口产品以及限额以上产品,经总后勤部物资部审查后,上报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审批。


第十二条  利用自有外汇进口医疗仪器设备,其进口申请表应先经主管部门审查后,再按自有外汇审批渠道办理进口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军事医学科学院、解放军总医院的中央外汇和自有外汇进口仪器设备计划及订货卡片(进口申请表)主送总后勤部物资部审查的同时,抄送总后勤部卫生部。


总后勤部其它各直供单位的中央外汇进口医疗仪器设备订货卡片,直接报总后勤部卫生部办理审查手续。


第十四条  由总后勤部卫生部参与组织的展览会、技术交流会展品订货,其订货卡片由总后勤部卫生部集中报批和组织订货。


第十五条  出国团组在国外自行采购通常渠道不易进口的急需试剂、小样品、关键元器件和技术资料等小额外汇开支,每次最多不超过五千美元。凡使用此项外汇的,按总后勤部物资部(1991)物进字第221号通知办理。


第十六条  进口医疗仪器设备属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的由订货单位凭国家主管部门发放的进口批准证向国家经贸部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第十七条  凡需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的商品,一定要先办证,后订货。订货单位留存的一联进口货物许可证和报关专用订货卡片、进口申请表及进口批准证要妥善保存。海关对上述货物凭进口货物许可证、进口批准证及订货合同予以查验放行。


第十八条  进口货物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如果在有效期内货物尚未进口,订货单位可凭原证件向国家经贸部办理延期手续,否则过期作废。延期只许一次,最长为六个月。


第十九条  各项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即呆凭批准进口的订货卡片、进口批准证委委托外贸公司对外订货。其中属中央外汇进口的,由总后勤部物资部统—报送经贸部委托外贸公司订货。


第二十条  订货卡片(进口申请表)下达到外贸公司后,各主管部门要组织订货单位主动与外贸公司联系。对外签订合同后,订货单位要根据订货卡片及进口申请表认真核结合同,如有异议要及时向外贸公司提出,尽快解决订货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并催促其依照合同规定时间到货。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全军年度中央外汇进口工作的完成,各订货单位要按规定时间支付货款保证金,并及时答复外贸公司《查询单》中提出的的问题。对一个月内概不向外贸公司复函,又不能支付保证金的,主管部门即废除其订货卡片及外汇指标。


订货单位在外外贸公司支付货款保证金时,应说明设备名称及订货卡片号,同时函告外贸公司有业务处或具体经办人员,以保证合同及时签订。


第二十二条  中央外汇订货卡片已经下达到外贸公司的,要抓紧签订合同。如在当年不能签订合同,订货卡片即作废,其外汇指标废止。凡当年不能到货、结转到第二年对外对汇的,原则上应扣减其下年度外汇分配指标。


第二十三条  各种外汇订货都必须严格按批准进口的品种、数量和外汇指标订货。凡项目的主要配套内容、规格型号有变化的,应及时报告总后勤部卫生部,并经总后勤部物资部或国家审批部门更改后方可订货。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更改订货卡片,更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四条  订货单位对进口设备的估价要力求准确,避免因估价偏低或偏高而发生增实外汇和外汇结余现象。如遇中央外汇订货确需增补外汇时,应报请总后勤部卫生部申清外汇。使用自有外汇订货需增补外汇的,订货单位应同外贸公司联系增补调剂外汇。如增补外汇数额较大时,经总后勤部物资部和国家审批部门批准后,方能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  在进口订货中(含自有外汇订货),如遇部分品种相对集中到某一国外厂商时,为争取较好的优惠价格(数量折扣)和条件,总后勤部卫生部将会同外贸公司,组织订货单位统一对外谈判,分签合同。订货单位要以整体利益为重,积极配合。如因个别单位擅自行动,以致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通报全军。


第二十六条  进口医疗仪器设备的货款包括:货价、运杂费、保险费关税、增值税、银行手续费和公司代理手续费等。

第二十七条  订货单位收到外贸公司的“进门商品货款结算单”及所附原始凭证后,应核对合同,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收款单位联系解决,如无误,尽快结算。


第四章  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二十八条  凡符合国家减免税规定的,订货单位需填写《科教用品免税申请表)。委托经贸部专业总公司订货的,因集中纳税,要填报横格式《科教用品免税申请表),由北京海关办理免税手续;委托其他外贸公司订货的,填报竖格式《科教用品免税申请表》,向单位所在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第二十九条  属于“直接军事装备”免税的进口设备,按照(82)署税绝字第16号文件规定,免征进口税、增值税。委托经贸部专业总公司的订货文件,经总后勤部物资部审查批准后,由专业总公司集中办理免税手续;委托其他外贸公司的订货卡片,需持总后勤部物资部开具的《进口军事装备报关证明》三联单,向进口口岸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第三十条  属于特殊免税范围的进口物资,经总后勤部物资部审查后,统一报诲关总署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进口医疗仪器设备,均应照章纳税。减免税的进口医疗仪器设备五年内不得改变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或转让给非享受减免税单位的,应向当地海关报告并补交税款。


第五章  出国考察与技术培训


第三十二条  国内已多次进口的设备且可以培训的,原则上不派人出国培训和考察。进口合同中需要列入出国考察、培训、验收等条款的,订货原则须事先报总后勤部卫生部同意后,方可列入进口合同。

第三十三条  确需要出国培训和考察的,根据有关外贸公司的出国任务函件和通知,由订货单位选派思想好、身体好、懂技术、有一定外语水平的人员出国,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国人员报批和政审手续。


第三十四条  外商直接来函邀请出国考察、培训及参加国外展览会等需派员出国事宜,各级主管部门要从严掌握。


第三十五条  要切实加强对出国人员的外事纪律教育,严格执行对外交往中的各项规定,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及时向主管部门书面汇报出国情况。


第六章  到货检验和索赔


第三十六条  到货检验和索赔是进口医疗仪器设备工作的重要环节,对进口的各种医疗仪器设备,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检验法》,由订货(委托)单位在规定期内认真进行校验。如无故不检验,延误索赔期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订货合同和国外发货、运输单据是对外提出索赔的法律依据,应妥为保管。如单据不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索取。


第三十八条  对到站的设备,如发现包装破损、件数或重量短缺,品质、规格、性能不符合合同规定属国外责任的,应商请当地商检部门协助检验,出具商检证书。在索赔期满二十天前办妥商检证书,并委托外贸公司提出索赔。在索赔期满期内来不及办妥商检证书,应及时向外贸公司提出延长索赔期。对需要索赔的设备应妥善保管,暂勿动用,以备国外来人复验或退、换货。属于国内责任的,不再办理商检证书,可直接向外贸运输部门或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第三十九条  对进口的大型精密设备,在选派得力的医学和医学工程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根据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验收。出国技术培训人员必须参加国内的验收工作。整机单价在200万元美元以上的进口设备,验收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写出验收报告,报总后勤部卫生部、物资部。


第七章  管理使用


第四十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进口医疗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军队主要医学装备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建立管理使用和维护保养制度。


第四十一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经常了解进口医疗仪器设备在军队卫生工作中所发挥的作用和产生的军事、经济、技术效益,及时总结,并将有关情况报总后勤部卫生部、物资部。


第四十二条  建立全军进口医疗仪器设备《进口合同执行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各大单位卫生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所属单位进口设备订货落实情况(中央外汇和自有外汇订货)。中央外汇订货落实情况,每年6月和12月底报总后勤部卫生部药材处。在各单位自有外汇订货中,整机单价在1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设备订货落实情况,每年12月底上报总后勤部卫生部。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第十条中购置论证报告的书写要求和第四十二条中的《进口合同执行情况统计报表》,请见附件一、二。


第四十四条  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卫生部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出本系统进口医疗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论证报告要求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1.单位名称、隶属关系、级别、规模及主要工作;


2.重点研究课题和发展方向。


二、引进设备理由


1.设备引进后将开展的工作及具备的条件;


2.使用设备人员的专业能力、技术水平情况;


3.维修力量情况;


4.引进设备的外汇及相应配套人民币的支付能力。


三、设备选型理由


1.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厂家及型号,从功能和技术指标等方面说明不能满足使用的理由;


2.国外同类产品的生产厂家及型号,从技术、经济、服务等方面详细论述选型理由。


文章分类: 军队法规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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